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8〕2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
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
(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