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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8)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8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和人畜同步防治的原则,以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血防规划,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解决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含血防,下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地区血防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防治规划;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督促指导本地区血吸虫病的综合治理和科学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血吸虫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
  (五)组织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带药物灭螺工作;
  (六)指导血防技术,普及和宣传血防知识;
  (七)其他血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含畜牧兽医、农机、能源、水产,下同)、水利、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血防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承担的血防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血防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以及驻鄂部队,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血防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步开展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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