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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5·12”地震失地群众安置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5·12”地震失地群众安置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府发〔2008〕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阿坝州“5·12”地震失地群众安置帮扶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阿坝州“5·12”汶川地震失地群众安置帮扶工作方案

  “5·12”大地震造成我州损毁耕地25.8万亩,其中:灭失耕地2.09万亩。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已全面展开,根据“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基本方针,为帮助受灾群众开展抗灾自救,着力解决受灾群众长远生计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制定《阿坝州“5·12”汶川地震失地群众安置帮扶工作方案》。

  一、失地群众安置帮扶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对灾毁耕地,原则上都要开展整理复垦,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汶川地震灾毁耕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76号)执行,具体可分为农户自行复垦和工程整理项目;对耕地受损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分为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3类。自行整理复垦每亩20个工日以下为受损较轻,标准为1000元/亩;20至40个工日为受损较重,标准为2000元/亩; 40个工日以上为受损严重,标准为3000元/亩。

  (二)对因灾毁废弃的宅基地要进行复垦整理,村组织农户实施,凡是复垦为耕地的,补助标准为2000元/亩。

  (三)对有条件开发为耕地的区域,组织实施开发项目,其新增耕地主要分配给灭失土地农户。

  (四)对不能复垦为耕地,有条件改造为林地的,享受林地补助政策。

  (五)因灾后次生灾害损毁房屋宅基地,经过自行整理,自行修复,移位移址,补助标准为1500元/户。

  (六)对直接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治理措施简单(只需砌堡坎、简单爆破除危等)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投资在10000元以内,按村民投工投劳,直补给村民实施;投资在50000元以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补助给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七)对灭失耕地和失去生存条件的受灾群众,在本村无法安置的,采取以下帮扶方式:

  1.在村外县内安置的,安置地按接收安置人口提供不低于当地人均耕地面积作为承包地,提供承包地的农户或集体可按10000元/亩补助。但安置地提供的耕地,人均不得超过1亩。

  2.对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并实现州外异地安置,其原承包地由村委会收回,收回的耕地按10000元/亩标准补助给农户,但每户不超过30000元,同时仍可享受国家、省、州农房重建补助。

  3.根据群众自愿户籍也可转为非农业人口。

  (八)因灾失地群众,符合条件的,享受灾后恢复重建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

  二、失地群众安置帮扶立项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程序。由受灾农户根据损毁程度一次性提出申请,经村民评议后,乡(镇)政府审核汇总,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地块分类面积,并参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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