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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省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省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机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省财政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当年已经批准计划但本年度预算未安排的资产购置项目,下年度再次申请经费预算前不再办理资产购置计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向其他部门(含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资产管理,按照本省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规定限额以上”是指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单项资产价值不足20万元但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二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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