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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三)对口支援省、市援建的工程由支援方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五)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七、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对口支援省市、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条件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下属单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对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等要求,在设备和材料招标、比选、进场、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质量关。

  对口支援省市和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建造的工程,受援县和捐建项目业主应与对口支援省市和捐建人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质量监督和招标后续跟踪管理,项目承包人和有关审核、监督责任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前期招标活动的,实行分级管理。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和省管项目除外。

  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外,应在阿坝州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所需评标专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十、所有灾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关信息应当在公共媒体或公众场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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