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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因时间较紧、任务重,不能满足招标的法定时间和程序要求的,按审批权限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

  凡实行比选的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五、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按项目审批权限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投资估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批准,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应急项目的范围:

  1.须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项目;

  2.使用救灾资金须立即实施对受灾群众安置的临时性建设项目;

  3.利用以工代赈资金须立即实施的项目;

  4.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必须立即实施抢险保安全的其他项目。

  (二)应急项目承包人的确定办法:

  1.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具有承担工程建设的资金保证;

  2.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潜在承包人中,由项目单位(含业主)推荐,最多推荐10个,但不得少于3个;

  3.在监督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方式确定1个承包人;

  4.项目业主将工程建设承包人确定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结果等形成文字材料报州、县人民政府,由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州级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应急工程的实施。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必须经过州、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集体决策,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要经得起历史检验,保证不发生以权谋私和工程质量问题。

  六、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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