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府发〔2008〕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确保“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遵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州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编制并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州、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使用捐助资金的,捐资人未确定建设单位或对口支援省市要求招标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三、涉及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规定的范围并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州有特殊要求外,由州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州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
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按《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和《四川省贯彻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7号)要求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