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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专养公路安全、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实行拍卖、挂牌竞标等有偿使用制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在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形式为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指示牌、宣传栏、灯箱、彩旗、条幅、画廊等。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年度招标、拍卖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
  福州市建城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市灯管办具体负责。
  第六条 在国宾馆、机场道路沿线及城市入口处等重要区域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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