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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陕卫医发〔2008〕30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厅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及《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陕卫医发〔2007〕361号)要求,省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范围内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17家医疗机构达到《规范》标准要求,解放军四五一医院等14家医疗机构基本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现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全部或部分项目(见附表1、2)。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今后凡符合开展该技术项目资质的医疗机构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经省卫生厅批准立项和通过省厅组织的能力评价后方可开展该技术项目。

  二、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在收文之后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心血管内科诊疗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并严格按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如出现人员、设施、技术管理等要素变更,必须及时向省厅做出书面报告,申请停止开展该诊疗技术项目。

  三、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整改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整改期内允许开展附表2准予的技术项目。整改结束后上报省卫生厅复核验收。到期未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将停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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