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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精神,设立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亿元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对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和贴息。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项目指南、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引导资金,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省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园区、中心城市特色服务业街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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