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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的通知

  水性疾病监测点分为普通监测点和监测哨点,各试点地区均为普通监测点,浏阳市作为监测哨点。
  (一)普通监测点监测内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他疾病监测。
  (二)监测哨点。分为医院监测哨点和社区监测哨点,分别开展门诊患者及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水性疾病及消化道症状主动监测。
  三、疾病监测方法
  (一)基本原则。在全省试点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组织下,充分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网和监测数据,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整合数据。水性疾病监测试点市、县(市)根据本指导程序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监督所。
  (二)普通监测点
  1、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
  (1)监测病种。监测病种主要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和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以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按性别、年龄提供上一年度监测人群的人口资料(如无详细人口资料,应提供上一年度城区人口总数)。
  (3)数据来源。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按发病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病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1)监测病种。除感染性疾病、母婴传播疾病、意外伤害以外的所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肿瘤造成的死亡(数据上报时,应报告全死因监测数据)。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人口,不包含流动人口。
  (3)数据来源。试点地区全死因监测数据。数据采集方法按照《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按死亡日期导出数据,仅保留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死亡数据。
  3、饮水污染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监测病种。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暴发事件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饮水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事件。
  (2)监测人群。试点地区城区范围内(现住址)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
  (3)数据来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4、可能经饮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
  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各监测点应收集、整理其它可能经饮水引起的疾病资料,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监测哨点
  1、医院监测哨点
  (1)监测病种。可经饮水传播的传染病确诊、疑似病例,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未分型肝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布鲁氏菌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其它可能经饮水传播的各类传染病,急性胃肠炎病例,有消化道症状但诊断不明确的病例。
  (2)监测程序。在哨点监测城市选择2-3所综合医院开展门诊水性传染病的哨点监测,有条件地区最好选择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各1所。在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应收集每日传染病和肠道门诊病例登记记录,填写《哨点医院门诊登记表》,每月汇总一次全院门诊总量。在传染病医院应收集所有门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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