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8]20号)
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161号),经研究确定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浏阳市、湘潭县为全国扩大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试点工作职责
省卫生厅成立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厅长林安弟任组长,规财处、法监处、疾控处、应急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试点项目办公室,挂靠省卫生监督所。同时成立全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专家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试点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归纳总结和上报试点工作动态,建立信息平台,做好信息交流,并实施试点工作初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前的预评估工作。试点工作专家组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协助试点市、县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各试点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试点地区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各试点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质监测采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录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核对、整理、上报水性疾病监测信息。各试点市、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负责水质监测结果的审核、汇总和上报;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
二、制定方案,督促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方案(2008)》和《湖南省城市水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2008)》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合理的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与考核,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