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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道路石油沥青采购指导意见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道路石油沥青采购指导意见
(豫交工〔2008〕56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公司:

  道路石油沥青是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材料,沥青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沥青路面的质量。为规范河南省高速公路沥青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对道路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采购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所有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沥青采购。

  二、凡沥青单项合同采购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项目在进行路面工程招标时,沥青应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路面工程中,沥青采购由路面工程中标人和项目业主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招标价对暂估价进行调整。共同组织招标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各种风险和责任。

  五、若项目业主对沥青材料进行单独招标,则招标必须在路面招标之前完成,在路面招标时将已招标的沥青价格告知路面投标人。

  六、建设项目业主对工程中使用的沥青质量负有监管责任,并应加强对沥青采购、运输、质量、库储保管和现场使用的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省厅或委托厅质监站对项目到场沥青进行不定期的检测,发现不合格沥青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沥青招标时,提倡并鼓励大型沥青生产企业及其一级代理商,以及取得生产企业书面授权的沥青代理商作为潜在的沥青供应单位参与竞标。

  九、参与竞标的沥青供应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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