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厅对全省的企业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后的建筑活动。
四、经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统一在企业资质(资格)证书加盖“经监督检查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印章。盖章时间如下:
市、县
| 盖 章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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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保定市
| 9月16-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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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邯郸市
| 9月22-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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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沧州市
| 9月25-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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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廊坊市
| 10月6-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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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承德市
| 10月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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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华油
|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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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权县及驻外建管处
|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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