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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资质资格申报资料的核查工作,完善内部核查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对于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一经发现,省建设厅将停止发生问题市(县)的核查工作,并追究核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

  (一)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建立满足项目代理业务需要的由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为负责人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并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必须全部为资格申请中已登记的在册人员,或经原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增加的人员。

  (二)各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应当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报送项目组人员名单,并在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企业对项目组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开标前,项目组全体人员应当向投标企业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同时须向投标企业开具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书。

  (三)逐步建立以项目为基础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考核制度,并作为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个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组人员、代理行为、保证金返还以及投标企业、业主、监管机构对招标质量的评价等,全部在记录在《河北省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手册》,省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业务手册的编制及监督使用。

  三、完善责任到人的市场信用体系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认定,依法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

  (二)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作为担任项目代理组织、项目监理组织人员的基础依据。其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由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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