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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必要性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为国家做出了很大奉献,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生活和精神上的许多实际问题。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在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转变的体现,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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