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全市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并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二、数据管理与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市和区县两级普查机构应在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及开展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对外公布本级普查公报,需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的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体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三、奖励与惩处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并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普查经费
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拨付到位。
十五、普查宣传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做好普查宣传工作,报道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