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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查摸底按照“在地”原则,由各区县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一)全市行政区域以居(村)委会为普查区,各普查区根据普查对象工作量划分普查小区。对划定的普查小区,由选聘、抽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通过绘制小区示意图,逐一标注各类建筑物,编制小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底册。
  (二)逐级分解反馈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所属单位清单以及部队、武警、市属单位等提供的租赁营区、厂区经营的社会单位清单;普查员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核实、认定后,以此作为充实、完善普查对象调查底册的依据。
  (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依据调查底册,对普查小区内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并填报相应的清查摸底表;清查摸底阶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组织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等报送所属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清单;清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逐级反馈至各普查小区,作为划分普查登记“条块”分工的主要依据。
  八、普查登记
  普查登记按照统一方案,集中培训,分专业审核验收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普查办公室(简称条),负责按照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所属单位清单,组织完成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范围与审核认定清单如有变化,须重新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块),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除各“条”单位清单以外各级各类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类法人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完成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
  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均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是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需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跨区县)的产业活动单位,其普查资料在向法人单位报送的同时,一并上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九、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一)“三区”普查工作。
  1.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逸仙园小区、微电子小区、化工小区、开发区西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在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重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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