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8〕7号)精神,依照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对象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本市各级法人单位所属的坐落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时间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普查内容与表式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
此次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分别设置不同的普查“一套表”。
四、普查机构
经济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为组长的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本区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中央在津单位、各大型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普查办公室,各居(村)委会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上述机构待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完成后即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