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地要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作为环保能力建设的重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设资金,加大督办力度,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力推进,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确保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省环保部门要统一制定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设规范、验收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实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建设项目,负责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按时下达投资计划,对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要提高审批效率,对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省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根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省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省电力部门要配合省环保部门加强对燃煤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监控数据真实可靠。
五、健全措施,保障运行
(一)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控设施准入制度。省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我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入围招标工作。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更新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自动监控设施,均要选用省统一招标入围的自动监控设施。
(二)建立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制度。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优选经济和技术实力雄厚、环保业绩显著、社会诚信度高、运行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运营资质证书的专业化运行单位,从事环境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工作。
(三)建立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奖惩制度。对按照省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按期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和有关单位,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仍未完成的,停止拨付补助经费,直至完成任务。对于不按要求更新改造自动监控设施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将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