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在全省15个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对重点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有效监控。
(六)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305台(套)重点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并配套建设610台(套)视频监控设施;对289台(套)重点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92台(套)氨氮自动监控设施和311台(套)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污染源废水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配套建设622台(套)视频监控设施。
(七)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各更新改造264台(套),配套建设528台(套)视频监控设施。
(八)建设辐射环境质量及放射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18个省辖市、四大流域及南水北调中线供水水体、6种土壤类型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对省放射性废源库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对全省810枚重点放射源实施自动监控。
(九)建设环境应急监测与指挥系统。开发环境应急信息系统软件,建设环境应急调度指挥视频系统;各省辖市建设一套移动监控系统,对辖区内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巡检。
三、建设资金来源
三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应急监测与指挥系统的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落实。国控、省控污染源或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新建的资金由企业承担,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企业承担70%,从省集中的排污费中以奖代补补助30%;市控、县(市)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地参照省级补助办法落实。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设施,由项目单位纳入污水处理厂投资计划,资金由项目单位承担;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更新改造自动监控设施的资金,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60%,从省集中的排污费中以奖代补补助40%。通过争取国家污染减排资金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落实地方节能减排资金、环保能力建设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同时,要调整排污费的使用方向,近三年内集中用于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将三级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和其他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经费从排污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