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铁路与既有县、乡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20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4.5米;与既有村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9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4.5米。
4.铁路与既有公路平交、与既有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互通立交、与公路站场地段相交等特殊情况的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5.与已列入规划尚未开工建设的公路相交时,应按规划批准的公路等级确定技术标准,预留后期建设空间。
(二)公路跨(穿)越铁路的技术要求。
1.上跨既有铁路客运专线时,公路桥梁梁底至铁路轨面净高不小于8米,公路桥梁上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上跨既有铁路客运专线,设计时速不大于160公里时,净高不小于7.96米;时速在160-200公里时,净高不小于8.46米;时速大于200公里或遇到接触网采用刚性悬挂、站场等特殊情况时的技术标准,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协商确定。同时,应考虑公路桥梁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下挠度及适当预留铁路的养护维修抬道量。公路桥梁在铁路路堤地段,主跨墩台内侧外缘应设在铁路排水沟外侧;在跨桥梁地段,主跨墩台应设在铁路既有设备以外。
2.高速公路下穿既有客运专线时,公路路面距铁路梁底净高不小于6米;国道、省道、城市主要道路下穿客运专线时,净高不小于5.5米;其他公路下穿客运专线时,净高原则上不小于5米。当净高小于规定高度时,应考虑公路路面维修改造的抬道量,并设置限界防护架。
3.公路下穿既有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防护防撞设施,确保铁路设施的安全。公路路面边缘距铁路桥墩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如公路宽度大于铁路桥跨,应考虑分幅穿越。以框架涵下穿时速大于160公里的铁路区段,应对铁路路基和框架涵连接处设置过渡段。
4.与已列入规划的新建、提速改造、增加复线或三、四线等铁路相交时,应按规划批准的铁路等级确定技术标准,预留后期建设空间。
(三)后建工程跨(穿)越既有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经既有工程相应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后,跨(穿)越工程方能开工建设。
(四)地方铁路与公路交叉施工时的技术标准由双方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三、关于铁路公路交叉施工的协议签订问题
当铁路、公路工程出现交叉施工时,双方权属单位或相应主管单位之间应及时签订施工协议,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