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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铁路项目上跨或下穿已建成公路,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第(二)、(三)条规定执行;未对公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影响公路通行能力的,公路部门可根据实际发生的道路安全设施、保通人工费等收取补偿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数额,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中关于“公路上空修建跨城建筑设施”费用的规定暂不执行。

  (五)公路上跨或下穿已建成铁路,对铁路主体及附属设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因封锁施工造成列车不能通行时,以铁道部有关清算收入规定标准(减少一趟货车损失为30000元,晚点一趟客车损失3000元)为基数,铁路部门按照实际受影响客、货车数量收取补偿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穿、跨既有铁路的工程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7〕186号)要求,可由后建工程项目业主委托铁路部门代建(管)。代建(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代建(管)单位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管)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严禁指定与代建(管)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承担代建(管)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二、关于铁路公路交叉施工技术标准问题

  (一)铁路跨(穿)越公路的技术要求。

  1.铁路以桥梁形式上跨既有高速公路时,桥梁主跨按双向8车道预留,正断面跨径应不小于50米,桥下净空不小于6米。以隧道形式下穿高速公路时,隧道埋深原则上不小于30米;对于特殊原因局部埋深须小于30米的,应经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

  2.铁路与既有国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50米,桥下最小净空应不小于5.5米;与既有省道相交时,桥梁正断面跨径原则上应不小于40米,桥下净空不小于5.5米。受地形所限不能满足跨度要求的,可采取分幅通过;立交夹角过小的,应按公路部门的要求进行局部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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