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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8]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郑州铁路局制定的《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水利、电网、通讯、管道等其他线形项目交叉建设中遇到收费、土地等同类问题,比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河南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郑州铁路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为妥善解决河南省境内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各种线形工程交叉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现就全省铁路、公路工程交叉施工收费和技术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铁路公路项目交叉施工相互收费问题

  (一)凡符合国家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各方原则上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予减免,严禁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凡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因后建工程施工引起既有工程设施(含在建,下同)改迁(建)、重建(置)、加固、防护等直接发生的工程费用,由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全额承担;因后建工程施工影响既有工程正常使用或建设的,或造成既有工程权属单位工作量、费用开支增加时,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补偿既有工程方合理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数额。既有工程权属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严禁以内部规定等名义强行收费,阻挠工程建设。

  (三)后建工程使用既有工程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建工程完全使用既有工程土地时,属于永久占用划拨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按土地面积据实对既有工程已发生的所有征地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补偿;属于永久占用出让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要对既有工程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地块在当地土地二级市场的益价收益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全额补偿;属于临时用地的,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按当地平均价格向既有工程权属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费和土地平整恢复费。后建工程与既有工程共用土地时,后建工程业主单位应根据土地属性,按以上规定向既有工程权属单位支付50%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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