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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环发〔2007〕12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各项减排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旗县市(区),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各旗县市(区)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经委),同时抄送盟统计局、环保局。根据行署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盟经委牵头、减排由盟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行署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行署审定后,交由盟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工作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市(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市(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盟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盟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旗县市(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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