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
1.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排污单位应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2.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核定。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见环发〔2007〕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非国控和区空减排项目进行手工监测,盟环境监测部门对国控和区空减排项目优先安排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减排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三)质量监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对比监测,负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盟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将监测数据报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自治区环保局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部。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