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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三、依法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节能降耗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锡林郭勒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盟环保局 二○○八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及时、可靠地统计、监测和核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一)统计的内容和范围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内容为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统计范围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统计调查的原则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自治区、盟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统计和减排依据。
  (三)上报制度及内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控、省控、盟控、县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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