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液化气
地区间液化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各地城建局在上报统计报表的
同时要抄送当地统计局。
5.电力
全盟各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企业要认真执行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布置的《电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频率和统计方式依法报送各地统计局。
6.其他能源品种
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部门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各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
2.建立健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指标。调查内容、范围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3.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由各旗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组织调查并上报盟统计局。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4.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盟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0%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1)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2)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各地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内统字〔2008〕10号)要求,准确、及时地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提供依据。盟交通局及各旗县市(区)交通局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完成调查任务。(3)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锡盟供电局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四)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能调查由各旗县市(区)统计局组织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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