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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九)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发展改革、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矿山开发行为的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指导与监管;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成果。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管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决纠正以停代管、以罚代管等行为,为矿业权人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矿业权人依法进行正常的勘查开采活动。

  (二十一)建立并实施鼓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在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勘查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成效明显,保护暂不能开采、回收利用的资源措施有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突出的矿业企业,在资源保障、资金支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矿业权价款分配比例,加大对矿产所在地的倾斜力度。

  (二十二)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地质科研工作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利用省矿业权价款和地质勘查基金,加大对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前期勘查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投入力度。扶持省地勘单位加快地质勘查设备更新,提高地质勘查装备水平。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财政性资金投入和地勘找矿成效相挂钩的考评机制,提高专项资金投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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