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费征管制度。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无偿获得的煤炭矿业权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对于无偿获得的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并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改进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研究确定拟勘查区(含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出让起始价,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缴纳幅度。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逐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定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结果相挂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足额入库。
(十六)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重要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除国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建设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各地新设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需调整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深化改革,促进地勘单位可持续发展
(十七)加快地勘体制改革。按照创新机制、强化优势、事企分开、积极稳妥的原则,发挥省地勘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战略投资者和矿业企业进入地勘市场,深入推进地勘体制市场化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建设精干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序实施企业化改革,建立精干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队伍,形成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地质勘查市场主体。
(十八)积极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整合全省地勘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技术力量和其他市场要素加快重组步伐,建立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新机制,增强地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活力和实力。允许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依法转办采矿权,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允许地勘单位参股合作勘查。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地勘单位。积极探索地勘单位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六、明确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