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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规范管理

  (十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科学设置矿业权。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发展规划。严禁“大矿小开”和在勘查阶段“化整为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资信能力相匹配。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探矿权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不得大于10个基本区块。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积极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一个更高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并缩减勘查面积。严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资源。对于取得探矿权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矿山建设达不到开发方案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的矿业权人,除不再对其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暂停其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钼矿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总量调控、严格准入。建立政府指导调控和市场性调节及行业组织自发约束相结合的产量调节机制,根据钼矿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全省及各采选企业的年度产量,钼矿采选企业要按照确定的产量规模组织生产。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外,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空白区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产地。严禁以设置其他矿种矿业权名义变相取得煤炭、铝、铁、钼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已变相取得上述优势矿种矿业权的,应整合给优势矿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严禁矿业权转手炒作行为。属于政府重点配置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企业的矿业权,在处置时须把增值部分上缴政府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对于通过资源整合获得的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煤炭、铝、钼、铁、金、天然碱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未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权属。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布全省矿业权市场信息,承担公开交易事项,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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