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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8]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民族事务、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切实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二、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5.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6.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省辖市城区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省辖市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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