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
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水许可权限做如下划分: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一)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