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
《保密法》第
二、
八条以及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