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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扩大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扩大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苏国土资发〔2008〕283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强县扩权工作,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办发〔2008〕17号)要求,现就扩大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凡属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事项,省下达资源利用计划、分配资金、部署任务,除特殊情况外,均直接安排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逐级上报外,均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加强协调,创新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调整用地计划、资金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县(市)重大投资项目用地点供指标,由省直接向县(市)下达。

  按规定应当分配给县(市)的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国土资源科技项目资金、信息化建设资金等,由省直接向县(市)拨付。

  三、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调整、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申报事项,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厅审核审批,同时抄报省辖市政府、国土资源局备案。

  土地开发整理、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科技、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申报,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省厅审批,同时抄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由省厅委托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事项,县(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直接报省厅审批。

  四、改进日常管理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会议原则上开到县(市),各类专业性会议视情开到县(市),有关业务培训组织市、县(市)人员一起参加。

  县(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业务和政策问题的请示文件可以直接报送省厅,省厅面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文件和对县(市)的批复、答复文件直接发至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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