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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价服[2008]308号、苏财综[2008]7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苏价服[2008]16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根据各地在贯彻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登记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时由申请人任选上述基本单元为一件进行申请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不得收费。

  二、独立车库、车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宅房屋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企业由于产权变化发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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