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纠风办、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价检[2008]30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3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省贯彻实施意见:
一、坚持同级检查为主的原则。各级按照国家的要求对本级管辖的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的有关收费实施检查。
二、坚持重在规范的原则。要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尽量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对查出的问题,既要依法处理,更要帮助整改,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与本次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既查有关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又看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还要了解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对目前教育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发挥政府部门的服务功能,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督查督办制度。重点检查阶段,省有关七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的1所中学、1所小学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严格的督查;对市、县在检查中遇到的疑难案件实行督办。
五、坚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请各市于12月5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检查报表、典型案例以及相关调研报告等,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新闻出版局。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