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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药学人员从事药学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药学人员从事药学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8〕74号)


各区县卫生局: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经调研,北京市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不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少数人员甚至不具备医学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药学工作人员现状,经报卫生部批准,决定在保证社区

  卫生机构工作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药学专业从事药学工作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具有任何医学或药学背景并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非药学人员,不得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调剂工作。
  二、对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药学工作的具有医学背景的非药学人员,需参加北京市卫生局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北京市卫生局发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学专业临时上岗证》,方可上岗。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学专业临时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三年期间内,要逐步配齐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从事社区卫生药品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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