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审查采取台帐审核、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的办法。每年两批(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3月底,6月底完成认定;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8月底,12月底完成认定),具体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在征求申报单位所在地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30日(含10日公示时间)内完成认定审查。审查步骤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一)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三)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以上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和“北京节能环保网”(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公告名单(www.bjpc.gov.cn、www.bjjnhb.com.cn),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财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