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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一)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应当进行节能专项审查;

  (二)公共照明系统应当使用节能产品;

  (三)按照建筑节能规划要求,利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煤、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能源,应当安装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依照规定计量和缴费。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其他单位、个人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

  第三十二条 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节能措施: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采用高效节能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

  (三)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照明系统和新型节电光源;

  (四)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及替代石油技术;

  (五)采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和先进管理方式;

  (六)使用太阳能、地源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申请,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进行评估。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得作为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与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与信息服务、节能监测与能源审计、表彰奖励和其他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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