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培训、信息交流、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节能服务机构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服务。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低污染、低能耗项目,培育节能型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本条例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三)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二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以下称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培训,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应当遵循以热定电原则。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单独新建锅炉。
热电联产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保证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的用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