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08年7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9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6日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8年7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与发展经济并重,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措施全面推进合理、有效使用能源和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内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情况的分析评价,提出节能对策和措施。
第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