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交基〔2008〕242号)
各县、区交通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市质监站: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增强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省交通主管部门已纳入统计口径的本市的一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抽查、复核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
第四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市一般县道和乡、村道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初评和年末总评。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县、乡村道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路政管理、文明创建与安全生产等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评分标准:对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评使用附件表一至表五的评分标准,总分420分,折合成100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评仅使用附件表二的评分标准,总分100分。半年初评占总分值的40%,年终总评占总分值的60%。
第七条 检查办法:养护路段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县道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在册养护总里程的40%,乡村道路检查考核的路线长度不少于各被抽查乡镇在册养护总里程的20%。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对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且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100%养护工程资金;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拨付90%财政补助资金,100%养护工程资金;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拨付80%财政补助资金,95%养护工程资金;得分在70分以下的拨付60%财政补助资金,90%养护工程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乡镇总评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定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一类乡镇;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二类乡镇;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三类乡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授予奖牌、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在养护管理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责任单位的年度评定资格。
(一)对农村公路路况较差、管理混乱,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地方,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的;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有严重违规、违纪的;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合肥市一般县道日常养护检查评分标准
2.合肥市乡村道路日常养护检查评分标准
3.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检查评分标准(略)
4.合肥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检查评分标准(略)
5.合肥市农村公路文明创建与安全生产检查评分标准
附件1
合肥市一般县道日常养护检查评分标准
单位名称: 线路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