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21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优待水平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引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要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在优待对象上,分城乡、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要体现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二、优待内容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享受相应优待项目。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