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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登记,并接受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相关政策的宣传、告知;

  (三)在窗口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人应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办理《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证书》变更手续;

  (五)受让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

  (六)转让人、受让人与原服务管理公司办理服务管理结转手续。

  第六条 出租汽车更新车型:

  (一)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有利于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文明窗口形象;

  (二)适应市民环保、安全、舒适的出行需求;

  (三)符合车型成熟、售后服务系统完善、维修方便的要求。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适时发布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更新车辆技术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车主更新指定车型。

  第七条 车辆更新程序:

  在营运出租汽车更新,经营者将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运营证复印件、选择符合更新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等申报资料交所在公司,由公司统一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经营权8年有效期限(即从2008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法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一)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并依法收购非企业化经营出租汽车进行企业化经营的,每车号经营权期限可延长4年;

  (二)凡在车辆使用期(指新车投入运营至更新)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营年限未超过4年且更新符合更新车辆技术标准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2年。但每车号最多只能享受两次更新车辆优惠政策。

  现有出租汽车,其使用年限未超过4年更新的,可参照本规定提前享受更新车辆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延长经营权期限条件的车辆,其持有人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获得经营权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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