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交法规〔2008〕248号)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出租汽车企业:
《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9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及车辆更新行为,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文明窗口形象,根据《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含依法准予顺延的经营期限,下同)内,依法公开转让经营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行为。
出租汽车更新,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更新在营运的出租汽车,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三条 《办法》实施前已有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可以依照本规定转让(通过收购方式获得4年延长期限并进行公车公营的车辆除外)。《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经营权剩余期限结转给新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出租车辆(包括专用牌照)和经营权一并转让;
(二)受让方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缴清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费用。
出租汽车经营者未足额缴纳各项税费、有债权债务纠纷或者有违法营运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其经营权暂缓转让。
第五条 具体转让程序:
(一)经营权持有人持《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和《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证书》经营权使用证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件和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受让方持本人身份证或企业经营资格证,提供《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