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不低于5000元/公里·年,乡村道路中,水泥路不低于1000元/公里·年、沥青路不低于2000元/公里·年、砂石路等未铺装路面不低于1500元/公里·年。
(二)养护工程资金标准为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路·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
(三)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安排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5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元/公里·年。
第五条 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各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在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基础上,依据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资金补助计划,编制养护工程资金预算和日常养护资金预算,报送县(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农村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拿出修复方案,报县(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追加资金预算。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市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县(区)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地方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制定具体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按照各县(区)养护进度及检查考核结果,向市交通局申请拨付省市补助资金,并负责各县(区)财务报表汇编上报。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补专项资金。各县(区)如实上报工程进度,并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经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核实,提出拨款建议,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及时将省级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拨给各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县(区)交通局按省批准的计划、养护合同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市地方公路管理处依据考核结果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审核无误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至各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