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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


  三、贯彻落实超标准耗能加价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

  (一)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招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二)对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按照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规定,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烧碱、黄磷和水泥等八个高耗能行业、企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淘汰类的,每千瓦时用电加收差别电价0.20元;属于限制类的,每千瓦时用电加收差别电价0.05元。

  四、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收费行为。通过组织开展收费年审和清理规范《收费许可证》等工作,检查是否有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是否有利用行政权力在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年检等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是否有利用行政权力强迫企业缴费参加指定的协会、学会,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二)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按照“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的原则,做好收费单位的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通过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全面公示。物价部门要加强公示动态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要求各收费单位对项目标准及时做好修改和增减工作,使收费公示栏目与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三)各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收费。各行政事业收费部门进企业收费,要坚持亮证收费,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以及收费标准依据,凡不出示者,企业有权拒交。除有关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收费。

  (四)加大检查处理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要定期组织对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对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企乱收费严重的部门不仅要实行经济处罚,还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以净化企业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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