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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区域内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制定济南市区域内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15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交通局审核制定了我市辖区内的汽车客运票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票价构成、执行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客运票价构成:国家政策规定整顿规范后的客运票价有四部分构成,即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附加费和过路过桥费。

  (二)执行标准:客运运价按照鲁价格发[2004]241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汽车客运运价表》执行。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按鲁交财[1999]58号和鲁交财[1999]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客运附加费按照鲁财综[2002]78号文件执行,即每人公里收取0.02元。过路过桥费经测算按每人每公里0.03元(不含高速公路)。

  (三)客运票价计算公式:客运票价=营运里程×(客运运价+过路过桥通行费+客运附加费)+站务费。

  二、汽车客运票价由市物价局和市交通局统一制定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动。今后凡经市交通部门批准新增线路、线路延长或提高客车车辆档次(级别)需要制定或调整票价的,必须报市物价局、交通局批准;更新同档次(级别)的客运车辆执行市物价局、交通局公布的同线路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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