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村民全面了解和深入贯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各项规定,不断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区、镇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巩固减负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